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的继承
2017年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5条在章程应当载明事项中增加了"成员出资的继承";而且就继承的立法体例而言,立法未作任何限制,完全授权章程规定.合作社的惠顾返还为主盈余分配原则、民主管理原则、以农民为主的成员制度、成员表决权行使制度、继承人不愿或不能继承成员出资时死亡成员财产份额分出的时间等,均会引发成员出资的继承困惑.应对之策是借鉴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经验,类型化设计惠顾成员与非惠顾成员的出资继承,强化立法或示范章程引导、限制成员出资继承的考量因素,授权合作社章程选择或创设成员出资继承的适用规则,特别是限制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继承
D923.6;F321.42;F592.6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安徽法治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公开招标课题
2021-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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