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改革回顾、研究综述及立法展望——以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的分层解构为视角
“三权分置”思想发端于承包地,而后针对宅基地阐发,体现出在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全局改革中的理论兼容和制度弹性.当前,“三权分置”研究呈现块状化特点,有必要开启全景视角,审视和应对推行“三权分置”可能遇到的普遍性问题.为此,可在自物权和他物权二分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再解构为所有权、使用权(用益权)、担保权三个层次,结合对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三类主要农村集体土地特殊性的分析,提炼能够反映、重构和化简农村集体土地生产关系复杂性的立法思路.具体而言,所有权是原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的次级权利和各项权能均由其衍生.作为次级权利,使用权的实现包括初次分配和复次流转两种形态.担保权是次级权利的延伸,其存在基础是使用权的可流转性.立法远景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代理人”均应逐渐过渡为一元化,国家应克制对所有权的僭越以及垄断同类土地市场的冲动,方能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名实相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立法和实践经验表明,复次流转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去身份化和对价化;通过物权化方式保护复次流转取得的权利是可行路径,使用权流转的行政管制逐步退出是大势所趋.若以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的担保属性为立法意旨,则其复次流转取得权利的物权化立法方向务必坚持,今后立法的关键在于创设符合规律的、科学的担保权利实现方式.
“三权分置”、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集体土地流转、权利物权化
D922.3;F321.1;F421
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FJ2018TWFB02
2020-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3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