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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从管制、赋权到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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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居住保障功能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底线,宅基地财产功能的发挥也是以满足居住保障功能为前提而展开,宅基地“三权”分置为此提供了相应的制度空间.宅基地资格权的永续保有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不能破除,宅基地的市场化路径依赖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用权的市场化.既定的房地一体原则在“三权”分置之下,可被解释为房屋所有权与其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租赁权的权利主体相一致,非本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仅取得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租赁权,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相应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之时,非本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作为受让人也仅取得宅基地租赁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继承之时,亦应作同一解释.宅基地的用途和规划管制应予坚持,但“一户一宅”政策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实现途径,宅基地审批程序应予简化.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三权”分置、房地分离、法定租赁权

F301.3;F832.4;D923.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作者参加国土资源部相关会议以及烟台大学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研讨会时草就,与会各位专家、学者的讨论激发了本文部分观点的形成,在此一并致谢

2019-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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