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认定
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性质的司法认知存在偏误, 法官认定章程争议条款效力时缺乏明确的裁判路径.自治说和契约说是当前学术界的主要观点, 但因固守静态的法律观而各有其质的缺陷, 不能准确揭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之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均采用决议为之, 其法律性质应当界定为决议行为.决议说为章程效力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理据, 其效力形态包括有效形态和效力瑕疵形态, 具体认定应当适用成员权平等规则、表决意思真实规则、民主议定程序规则和不抵触规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法律性质、决议、效力规则
D922.291.91;G434;F32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8-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5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