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本中的农地三权分置:路径审视与法权建构
基于农地承载的身份性、保障性职能和我国城乡区隔的客观情势,将经营权物权化不仅有违法权逻辑,实践试点亦名不符实,而且难以祛除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身份障蔽、难以解决土地依赖性、难以推动农民身份转型问题.在大陆法系“物权—债权”二元区分模式下,经营权兼具二者性质,但于法权定性中宜界定为债权但赋予优先效力,强化其物权化保护措施.承包经营权与承包权均兼具身份性和财产性,制度功能和法权价值同一,虽在逻辑上可以分离但在实证法权层面难以剥离,不宜将承包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剥离作为独立权利.成员权内容丰富,是连接集体所有和承包经营权的必要环节.权利分置应采“集体土地所有权-成员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之法权塑造路径.
农地三权分置、经营权、承包权、承包经营权、法权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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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G4
教育部2013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制度设计”13JZD007;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土地银行法律制度构建研究”12SFB2040
2017-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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