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限抵押法律制度的构建与配套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抵押的问题凸显立法规范与政策取向的价值冲突.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应以有限抵押的制度设计充分发挥宅基地用益物权的经济效益.宅基地的原始取得以“个人”为主体分配宅基地用地指标,以“户”为单位申请获取,并确立“法定地上权”的继受取得有偿使用.同等条件下赋予本集体内部成员优先购买权,集体在可能的条件下亦可有偿收回.此外,宅基地使用权有限抵押制度的有效运行尚需登记、期限和价值评估等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撑.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有限抵押、用益物权、土地市场化
36
D923.2;F321.1;D630.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CFX076
201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3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