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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异化与法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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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必要在制度上正本清源.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就是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它并不是真正的集体建设用地,而是由乡镇政府代管的所谓的集体建设用地,但本质上应该属于国家建设用地.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乡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属于申请、审批的设立方式,体现的是一种超强性土地征收的立法精神,有必要对该项制度进行“去超强化”.现行法律所做的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归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体现了物权法的固有性要求,但是实属无奈之举.

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取得行为、权利移转、制度异化

35

D92;F30

2014-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6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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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2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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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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