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6139.2019.05.001
特别法人定位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重构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负着双重职能,既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又要保障集体成员生产生活、为集体成员提供公共服务.但实践中这两种职能并不能被很好的兼顾,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断趋于完备,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逐渐降低,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聚集.基于这种新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剥离公共服务职能,并专注于土地所有者职能的发挥.特别法人的定位只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一个过度阶段,最终应当向营利法人方向靠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双重职能、农村土地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集体公共用地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XFX003.2.海南省社科联规划课题"农村基础设施用地制度研究"HNSKYB17-9
2019-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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