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6139.2018.03.001
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
随着我国农业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农村经济集体组织的法人化问题已迫在眉睫.尽管《民法总则》赋予了特殊法人地位,但由于缺乏配套法律的支持,农村经济集体组织迄今尚无法真正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健全适格民事主体.为此,制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法律,就成为推进我国农业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产权制度改革、立法思路
2018-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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