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6139.2017.11.035
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模式研究
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模式,既包括股份合作社模式,也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股份合作社模式的首要问题是明确股份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营利法人.股份合作社不能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进行规范.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中,当事人可以在入股协议中对退社自由作出特别约定,也可以通过调整其他土地或者是支付相应金钱的方式,保障退社自由.退社自由的制度设计对股份合作社模式的有偿退出同样适用.
土地经营权入股、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F32;F30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三权分置’背景下农地权利体系构建研究”165FB5028;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大北农教育基金”资助241500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2016RW005的成果
2017-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9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