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6139.2011.06.019
在市场价值之外探寻公平征地补偿之路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低,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而且影响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根据"特别牺牲说",在征地中应当确立按照"所有权人所失去的,而不是征收者所得到的"作为补偿原则.在我国特定的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的市场价值不是征地中"所有权人所失去的",因而不应成为补偿的标准.农民在拥有土地时享受到的利益才是土地被征收后"失去的"内容.因此,需要正确评估失地农民的利益损失,按照农民在征地中"所失去的"为依据制定补偿标准和范围,才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适合国情的有效方法.
公平征地补偿、农民土地利益、补偿原则
D92;X19
2011-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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