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6139.2007.06.017
农地使用权的确立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长效机制
我国现行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规定不明确,这是导致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一个基本原因.理论界对于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以不同主体的四种方案都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弊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农地使用权是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确立农地使用权并推动农地产权交易可以从长远角度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天津滨海新区的土地改革也可以采用此方案.
集体土地、所有权、农地使用权
F3(农业经济)
天津市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TJFX06-018
2007-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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