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6139.2005.04.016
WTO框架下我国政府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
@@ 我国是WTO<农业协议>的成员国之一,在世界农业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由于农业产业的战略特殊性和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并存的弱质性,一直以来都是各国保护程度最高的产业.那么,在贸易自由化和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目前发展水平的背景下,如何尽快理顺和解决三农问题,培育农业的竞争优势,同时又符合<农业协议>的具体规则,实现农业的市场化,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农业,是我们国家面对国际农产品开放的机遇和挑战必须解决的问题.世界各国普遍重视政府对农业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这不仅是因为WTO是建立在有节制的自由贸易理论之上,更是由于市场调节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农业作为基础产业的特质.由于经济基础的差异、政策导向的失当和计划体制的影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特征突出,使我国农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很多症结,所以充分利用WTO<农业协议>的规则空间,发挥政府作用,积极实施统筹就更为必要,这不仅关系到农业这一单一产业的发展,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全面进程.在WTO框架下,政府发展农业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框架、政府作用、现代农业、有节制的自由贸易理论、市场主体、产业、协议、解决三农问题、宏观调控职能、贸易自由化、可持续发展、经济一体化、机遇和挑战、政府发展、政策导向、双重风险、市场调节、世界农业、世界各国、历史原因
F11;F12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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