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6139.2002.08.003
关于村民自治的法律问题探讨
@@ 村民自治属于社会基层自治,是宪法所确认的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这就是说,村民自治是包括城市居民自治和企事业职工自治在内的社会基层自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所确认的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村民自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自治、基本权利、群众性自治组织、宪法第、居住地区、居民自治、公民、城市、组成、职工、选举、农村
F3(农业经济)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