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制现状、案例与启示
澳大利亚地处大洋洲,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澳大利亚1999年颁布了《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2002年制定了《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则》,同时昆士兰州和北部领地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率先创设了《昆士兰州生物开发法案》和《北部领地生物资源法案》。本文对澳大利亚国家和地方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立法中遗传资源的获取、管制、惠益分享等内容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研究整理,并收集整理了澳大利亚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案例,深入分析了澳大利亚立法实践效果,为中国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家立法提供经验参考。
澳大利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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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保护生物学)
西藏阿里地区获取和惠益分享能力建设提升问题研究;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
2017-0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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