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690X.2019.06.036
违规对外担保法律问题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甲银行与乙信托签订信托合同,由乙信托将信托资金作为贷款向丙公司发放,期限1年,用于丁公司旗下某酒店项目内部装修并补充其流动资金.丙公司自然人股东A、B向乙信托作出保证,丁公司自然人股东C向甲银行与乙信托同时作出保证,丁公司将上述酒店作为贷款抵押物.农发行某支行行长D在甲银行业务员起草的《担保函》上签字并加盖该支行公章,之后甲银行业务员又以《担保函》需要补充细节为由找到D, D在《补充说明》上签字并加盖该支行公章.甲银行随后因债务人无法按时还款起诉债务人与农发行,要求农发行承担保证责任.
2019-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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