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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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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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 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 和微生物;(二) 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 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 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微生物安全、动植物、转基因农产品、水产苗种、种畜禽、条例、农产品加工、基因工程技术、保护生态环境、人民共和国、种子、生物技术、生物产品、生产、人体健康、添加剂、加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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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农学(农艺学))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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