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0292.2022.04.011
污染环境罪预防型规制模式的省察与革新
污染环境罪的刑法治理机制已从事后惩治型规制模式转向事前预防型规制模式,但采用事前预防型规制模式治理污染环境罪存在诸多流弊与危机.在立法层面,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内涵和功能的转变削弱了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机能;在司法层面,污染环境罪解释标准的抽象化有滋生司法恣意的风险.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污染环境罪事前预防型规制模式进行限缩,刑法不能脱离公民个人权利而单独保护生态法益,应充分发挥行政法律规范对污染环境罪认定的限缩过滤功能.恢复被污染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是惩治污染环境罪的最高旨归.为此,在公法方面,应在顶层设计中坚持环境修复优先原则;在私法方面,应健全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机制,最终形成"有限制的事前预防+有成效的事后修复"的污染环境罪治理新范式.
污染环境罪、抽象危险犯、生态法益、法秩序统一
D924.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华东政法大学新兴交叉学科智库项目;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
2022-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