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0292.2022.01.009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适用之解释论——以《民法典》第1234条、1235条为中心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规定,落实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公私法协同共治.依据《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是针对公益损害的新型责任,本质属于公法义务的私法操作,包含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责任两种方式.在责任构成要件上,需要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合理解释,进而在因果关系证明中由双方公平分担举证责任、降低证明标准.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应贯彻生态环境修复优先的原则,规范"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判断标准以及生态环境修复的主体、方式、目标,而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责任主要适用于受损生态环境不具有修复可行性和侵权人承担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之后不能覆盖的损失和费用.
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
D912.6(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FX090
2022-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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