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0292.2020.05.010
黄河流域协同立法的背景、模式及问题面向
无论对于南北经济协调发展,还是北方尤其是西北地区生态保护而言,黄河流域的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需要国家立法层面提供更多的制度供给,但国家层面的黄河立法面临诸多困难,需要发挥地方立法的灵活性和积极性,为国家立法进行先行先试.尤其是通过区域协同立法的方式,扩大地方立法经验的样本范围,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在与上位法不冲突和保障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满足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法治的迫切需求,需要进一步完善体制和机制,以重点领域和核心问题为突破,实现“以法治黄”的目标.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需要树立“流域治理”的理念,将流域治理纳入国家治理的大框架中,丰富和完善国家治理的层次和体系构成,推进流域治理现代化.
黄河流域、治理、协同立法、模式
D922.68(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项委托重大项目“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VZL002
2020-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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