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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普遍性问题及其立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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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权分置”时期,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主要缺陷表现为所有权虚化、使用权体系失调、融资担保权能缺失.土地未流转状态下的所有权层面找准“农民集体”的依托,土地流转状态下的使用权层面分类优化配置权利,土地融资状态下的担保权层面放活权能,是立法上应对“三权分置”普遍性问题面临的挑战.最新立法沿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多元“代理人”模式,但从长远看“代理人”一元化确有必要.使用权分类优化和系统整合方面,承包地“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已迈出关键一步,为确立其为新的物权类型预留了空间.宅基地立法相对滞后,应当抓住民法典编撰以及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历史机遇,侧重以公法规制权利配给,以私法调整权利流转,构建与宅基地重要性相匹配的健全规范体系.当前,对农村集体土地融资担保的立法探索关键在于创设一种科学的担保权利实现方式.

“三权分置”、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承包地、土地融资担保

D922.3;F301.1(中国法律)

2018年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特别委托一般项目“农民获得更多土地财产权益的法律机制保障研究——以福建省试点地区为研究样本”FJ2018TWFB02

2019-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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