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0292.2018.02.010
老龄犯罪治理反思:在刑罚和预防之间
当前,我国对老龄犯罪治理主要是依靠刑罚威慑和社会预防的综合治理.然而,通过实证案例分析发现,老龄犯罪的特殊性过于夸大,刑罚威慑顾此失彼,社会预防亦宏大宽泛,老龄犯罪综合治理陷入什么都治理,什么都治理不好的“综合征”.鉴于此,将刑罚真威慑和个别化社会预防相结合的个别化综合治理则是可能的路径.其中,刑罚真威慑就是要对老龄人犯罪在刑种选择、刑罚适用和刑罚执行等方面的精准威慑;个别化社会预防是对老龄犯罪整体社会预防的同时,对潜在可能犯罪和刑满释放的老龄人分别个别化社会预防,对诸如空虚失落型、生活贫困型、法制观念淡薄型等不同类型的老龄人犯罪针对施策,消解整体社会预防在预防对象上的虚无性和措施上的盲目性.
老龄犯罪、刑罚威慑、个别化社会预防、个别化综合治理
D917(法学各部门)
西南政法大学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创新团队“社会转型背景下老年人犯罪与治理研究”项目22214202013课题的研究成果
2018-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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