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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0292.2012.03.003

类案监督:“类案”之建构及“监督”之途径

引用
量刑监督意义上的类案监督,是指相对时空条件下,检察机关针对经刑事诉讼程序并在量刑情节上具有相同性或高度相似性案件进行比对、分析,发现法院既往判决的不一致、相矛盾之处,通过一定的方式途径,从而使法院纠正对个案(包括已判、未判及将来受理的某个案)量刑不当的量刑监督方法.类案建构主体应是多元而非一元,基层检察院针对基层法院、市级检察院针对中级法院、省级检察院针对高级法院进行类案主体构建,应是合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宜作为类案的构建主体.建立类案监督会议制度,以类案监督会议机制为基本途径,将检察机关原来的单一后监督方式拓展为高效合理的事前与事后双监督方式,同时完善检察建议及判决背离、说理报告制度.

量刑监督、类案监督、建构、途径

D916.4(法学各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课题GJ2011D011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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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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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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