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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0292.2006.04.003

重构侵害配偶权的权利救济制度

引用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权利救济制度只要求在离婚时适用,其自身存在的不足,客观上削弱了该制度功能的最大发挥,背离了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有重构之必要.一是建立我国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二是完善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取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享有和行使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性的规定,赋予受害方配偶选择诉权的权利.三是拓展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

和谐社会、婚姻法、侵害配偶权、权利救济制度

DF552(民法)

宁夏教育厅项目

200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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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社会科学

1002-0292

64-1001/C

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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