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0292.2006.04.002
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
共同危险行为目前在我国法律上并无规定,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比较模糊,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应强调:主观方面,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且非致害人有推定的过错;客观方面,行为人行为应具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关联性,实际致害人不能确定;因果关系应为择一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归责基础在于法律对无辜的加害人与无辜的受害人利益的取舍.
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推定过错、连带责任
DF51(民法)
200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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