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0292.2004.01.002
有罪答辩与量刑减让
在英美等国,对有罪答辩的量刑减让是一项总的法律原则,但有罪答辩与量刑减让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对被告人的量刑减让以及减让的程度仍属于法官的一项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从心理推导过程来看,被告人有罪答辩决定的作出,又在于对量刑减让的预期,这一决定的自愿性和正当性有赖于在量刑减让信息的传输和处理上的合理性.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坦白不同于有罪答辩,对坦白者从宽并不具有正当性,即使未来的有罪答辩制度得以确立,其所产生的量刑减让效应也是受限的.
有罪答辩、量刑减让、坦白、从宽
D916(法学各部门)
2004-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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