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0292.2003.05.004
略论我国民事上诉审与再审关系之衡平
民事上诉审和再审的不同程序功能导致了司法公正性与裁判安定性以及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冲突.由于我国对上诉审与再审的关系在理论上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在制度上又缺乏使二者协调运作的机制,故再审程序由特别救济程序向普通救济程序"异变"的趋势愈演愈烈,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端.鉴此,有必要对二者的关系进行科学的定位,重新构筑我国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实行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度,并对再审的启动实行严格限制,以协调二者的运作并使之形成良性循环.
上诉审、再审、上诉审与再审的关系
D925.1(中国法律)
2004-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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