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0292.2002.06.004
论事实劳动关系的效力
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确认并保护的特殊劳动关系.这一关系存在的客观性要求我们从劳动法的宗旨及立法的目的等方面全面考察其性质与效力.事实劳动关系不能简单地归结为非法用工关系,其效力的确认在于法律指引所必须经过的价值判断过程: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未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前,其效力是待定的;通过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完成事实劳动关系向劳动法律关系的转化;拒不补签合同或拒不执行劳动行政监察机关要求补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事实劳动关系无效.
事实劳动关系、效力待定、补签、缔约过失责任
D912.5(法学各部门)
2004-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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