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5327.2014.01.007
试论“互惠原则”于外国法院生效判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适用
除涉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外,国外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支持的前提是该国与我国有共同参加或缔结的条约,或者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然而在境外司法实践中,如美国、德国法院对中国法院生效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并不完全以条约或“互惠原则”为前提。因此,我国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借鉴国外的做法,针对具体情况合理把握。
外国法院、生效判决、承认与执行、互惠原则
D916(法学各部门)
2014-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