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59.2023.03.009
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制度的规范构造与协调适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45 条的规范内容与适用机制皆不甚明了,为此,需明确个人信息可携带权是具有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衡平目标的人格权请求权,以澄清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基本属性.在规范构造上,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具有查阅、复制、转移三项功能,可携带转移客体范围能拓展至蕴含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个人信息,同时大型信息处理者负有及时通过自动化处理方式提供具有通用格式个人信息的义务.在规范适用上,赋予近亲属对死者个人信息享有个人信息可携带权,限缩个人信息携带义务人适用合理使用条款的具体情形,衔接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与人格权禁令制度,以构建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规范协调适用机制.
个人信息携带转移、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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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6(中国法律)
2023-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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