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59.2022.06.012
司法权统一性问题研究——以司法权的判断权本质为中心
法院司法权是以判断权为核心,外围包括审理权、裁处权、自由裁量权、执行权、人财物的管理保障等一系列子权力的综合性权力.司法权区别于其他权力是由于它的本质是判断权,因此,它的所有特性包括统一性应从判断权中去发掘.司法审判尤其是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裁判中包含法官个体的价值判断和主观意志.不同的法官意志带来了法律实践层面的统一难题,这也是司法权统一性问题的本质和渊薮.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建构并完善现代审级制度,实现司法权逐级向上归集、统一.此外,司法权大体区分为司法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两者之间有区隔,亦有无法割断的牵连,由此司法权形成了异质、二元的矩阵结构,产生了司法审判权自下而上、被动、谦抑的审级制度统一方法与司法行政权自上而下、主动、积极的科层制度统一方法相结合的独特统一模式.法院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实现法律统一适用的改革应遵循这种独特模式的规律,在完善现代审级制度的基础上,构筑整全、区隔的司法行政管理体系,才能圆满达成司法权的统一性,使司法权从本质上成为中央事权.
司法权、判断权、司法行政权、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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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6(法学各部门)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南通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南通大学长江经济带研究院区域政策与法律研究所资助
2022-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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