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龄法治的主体性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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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2359.2022.02.012

中国老龄法治的主体性重构

引用
"老龄化社会"的全面来临意味着老龄人正在成为法治建设中不可缺失的重要参与性力量.但从根本上看,老龄人一直作为被国家和社会所保护的对象和客体的存在,这并非对老龄法治主体性的正确解读.传统老龄法治主体性学说存在认知误区,有必要从回应型法、多元治理、主体间性等三方面作出理论回应,以期重构中国老龄法治的主体性学说.对老龄法治主体性理论的证立要坚持真理符合论的验证方法,须从老龄法治发展主体性中进行历史性证立.事实证明,中国老龄人从来都不是单纯的治理客体和对象,而同时是主体性的存在.走一条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老龄法治主体性道路,是当下我国老龄法治建设的实践面向和具体要求.

老龄化社会、老龄法治、主体性、重构、社会治理

38

D922.7(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AZD017

2022-04-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0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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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3-2359

32-1754/C

38

202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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