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59.2021.03.005
长江保护立法的理论建构:基于整体论的分析
《长江保护法》的制定开启了长江保护立法的进程,下一阶段还应加快行政立法与地方立法,促进长江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整体论是长江保护立法实践的理论基础.根据长江流域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该理论可在四个层面上为立法实践提供具体支持,即运用生态整体论设计生态保护制度;运用发展整体论实现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运用空间整体论明确各地方以及中央与地方的权责;运用治理整体论推动长江综合治理机制的形成.整体论不可能也不应当是一种排他性的理论主张,它主要致力于构建长江保护法律体系的框架,在具体规则设计层面上还需要与多种理论共同发挥作用.
长江保护立法、整体论、长江保护法、流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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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6(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中南大学项目
2021-06-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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