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59.2020.06.008
地方立法的"地方性"
修订后的《立法法》赋予广大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但地方立法实践规模的扩大不等于立法质量的提升.当前,地方立法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在于重复立法严重,立法的"地方性"特色不足.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间在地理环境、政治环境与经济发展状况上都体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国家普适性立法无法照顾复杂的区域特色问题,从而需要地方立法的辅助与填补.将地方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正是地方立法的制度"合理性"所在.地方立法"地方性"的实质性内涵主要反映在对地方政治资源的标定、对地方历史文化资源的识别、对地方经济特色资源的保障以及对地方发展定位与方向的促进上;同时,地方立法在立法技术与形式设计上的创新也可以反映出"地方性"特色.重视本区域的"地方性"特色,从本地区"地方性"问题入手,是激发地方立法的"创造性"活力的根本所在.
地方立法、"地方性"、地方治理、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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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1(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构建科学有效的行政制约监督体系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课题"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指导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法规的实践经验、主要问题;对策分析"
2020-12-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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