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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2359.2020.04.005

村集体经营规模农地的可能及其政策观照 ——基于南通市海安GF合作农场的考察

引用
一家一户的农地碎片化经营因城镇化和现代农业发展而陷入劳动力不足、生产效益不高甚至土地撂荒等困境,亟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农地,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然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采用个体或私营方式从事农业生产,村集体经济未能由此获得发展,并且,这四类经营主体存在一定局限性,不能完全满足农户流转农地要求.鉴于此,一些地方的村集体在农民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创办合作农场,采用村集体统一经营方式发展农业生产.从海安市GF合作农场实践看,合作农场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兼顾了村民个人和集体的利益,增强了村集体经济实力,而且合作农场在"大集体—小承包"体制下拥有更加灵活的经营权,因此,国家和政府在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有必要向合作农场倾斜,使其成为未来农地规模经营的中坚主体.

村集体、规模农地、统一经营、合作农场

36

F324.1(中国农业经济)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实践样态与推进模式研究"2018SJZDA012

2020-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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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3-2359

32-1754/C

36

2020,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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