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59.2018.06.007
监察机关取证录音录像的价值、功能与过程规制
《监察法》要求调查人员在进行取证时应当对"全过程"录音录像,这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相比适用范围更广,要求更严格.这不仅确保了调查人员问询的客观公正性,而且凸显了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性权利.如若被调查人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录音录像可以对案件审理情景进行真实还原.同时,录音录像也是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需要.监察机关录音录像的功能定位主要体现在收集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等两个层面.讯问、询问和谈话构成收集言词证据的基本措施,而搜查、查封和扣押属于收集实物证据的主要方法.同时,录音录像的保管、移送、调取以及播放都必须贯穿"全过程"的法制流程.因此,科学且合理地运用录音录像,在一定程度上规制且规范了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行为.
监察法、调查取证、录音录像、讯问、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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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14.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项课题"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研究"18VSJ79;中国法学会"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重点专项课题"国家监察立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研究"CLS2017ZDZX13
2019-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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