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59.2018.03.011
互联网追踪行为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在如何保护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的问题上,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两大法域有着完全不同的保护理念及保护路径.美国并不存在统一的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依赖单独立法及行业自律,同时由传统的侵权法兜底保护.而欧盟则选择采用统一的立法模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面对如何保护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时,中国法并没有一个比较成熟的路径.在面对全国范围内出现的第一起也是现阶段唯一一起有关互联网追踪行为的诉讼时,两审法院做出了相反但均存在瑕疵的判决.面对这种情况,结合民法总则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应将个人信息的作为一般民事利益而非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结合其他相关立法,最终达到对个人信息的完整保护.
网络追踪、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
34
D924.34(中国法律)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201706010200
2018-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6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