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59.2011.03.008
社会保障权之可诉性
社会保障权是公民按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可以要求国家积极保障其过上享有人类尊严的基本生活的权利.作为社会权的属性决定了社会保障权应主要依靠通过立法机关积极的立法来达成,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排斥该权利的司法可救济性.承认社会保障权是一项权利,国家就有义务满足权利人的合法要求,保障权利人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具有学理上、国际法上的依据,并为一些法治国家司法实践所采纳.
社会保障权、社会权、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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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01(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09YJC820007;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SJB820007,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0SJB840003;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博士启动基金资助项目KYY10069
2011-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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