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夫妻关系——基于《大清律例》与刑科档案的法文化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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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2359.2010.05.007

清代的夫妻关系——基于《大清律例》与刑科档案的法文化考察

引用
在清代,理学成为统治阶级所尊奉的正统学说,礼法所认可的夫妻关系依然是一种不平等的尊卑关系,几乎完全由夫对妻所享有的权利与妻对夫应尽的义务所构成.夫对妻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教令权、休妻权、嫁卖权与杀妻权:妻对夫应尽的义务则包括从一而终的贞操义务、从夫而居的同居义务、为夫隐匿的容隐义务、夫丧期不再婚的义务与侍奉舅姑的赡养义务等.夫妻关系实际生活中的相互依存,不仅没有体现在清律中,反而被清律所打破.清律规定下如此一边倒的权利义务设置,成为导致清代夫妻相犯案件多发的直接原因.

清代、夫妻关系、《大清律例》

26

D923.902(中国法律)

郑州轻工业学院博士基金

2010-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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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3-2359

32-1754/C

26

201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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