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59.2009.06.008
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要件及其修正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发生在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等的商业贿赂行为尚未得到有效根治.作为一种具有动态意义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触角已伸入到社会上许多行业和领域,并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和发展态势.为此,"两高院"先后联合公布、印发了<罪名补充规定(三)>及<适用法律问题意见>,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替代原来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贿赂犯罪",并就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部分意见,从而更加有利于打击日益猖獗的商业贿赂犯罪.然而,此两次仅是有关罪名的改变和部分法律的适用,该罪构成要件并未明确改变.为了加强经济刑事立法,规范刑事执法行为,尚需进行犯罪要件修正,使之更加充实和完善,这有利于开创我国商业贿赂犯罪体系,建构惩防职务犯罪长效机制.
商业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经济刑事立法、犯罪要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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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92 (中国法律)
南通市2009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资助基金课题09CNT005;南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7W009
2010-0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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