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59.2008.05.009
宪法维度下的警察权制约
警察权的监督制约,应在宪政的视野下,从整个法权关系的构造维度去探讨.首先,从公共权力的分解与配置的体系化角度,通过层层分权的思路完成对警察权的有效制约.将公共权力分解为国家权力、政党权力和社会权力,警察权属于国家权力,须接受政党尤其是执政党的监督以及具有广泛社会代表性的人民政协监督;国家权力又可再分解为立法权、行政权、法院司法权和检察监督权.警察权本质上属于行政权.须接受其他国家权力的制约.其次.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在主体关系上的构造维度.将一般公民监督和特定公民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公民监督体系,并发展舆论监督,促使我国舆论监督与相关权力制约体系形成对接机制.再者,从警察权力的范围限定和程序设计的维度.按照权力法定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给警务活动设立明确的权力界标和严格的游戏规则.
宪法维度、警察权、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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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34(中国法律)
公安部理论研究项目2006C057
2008-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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