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超一年时效三种情形下法律支持
一、因弄错主体申请工伤超时效,不属于自身原因
[案例]2016年12月9日,某县新佳种植合作社将修建大棚基地机耕道路和排水沟工程交由顺达公司承建.工程经过三次转包最终由自然人张广利承包修建.张广利招用李大军到该工地劳动时不慎被砸伤手部,造成左手第一掌骨骨折.李大军于2017年11月28日以新佳合作社为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7年12月31日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李大军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19年7月24日县仲裁院裁决:新佳合作社支付李大军医疗费等费用88374.94元.2019年9月23日,新佳合作社提出自己并非系李大军工伤认定之主体、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违法主张后,人社局遂做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通知.2020年3月6日,李大军以顺达公司为被申请人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顺达公司提出李大军申请工伤早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
2022-03-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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