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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8891.2008.03.011

论行政契约中特权的程序规制

引用
行政契约是现代社会一种富有弹性和生命力的新型行政管理方式,是权力因素与契约精神的有效结合.因而被世界各国普遍关注并广泛运用.行政契约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相互协商达成的合意,体现了契约的合意性、对等性以度意思自治性;另一方面,行政主体在契约中仍保有公权力的身份.以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为促成行政机关完成预期的行政目标,就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契约中享有适度的行政特权,使契约朝着行政机关预期的方向发展.权力天然具有侵略与扩张的本性,如果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的特权没有受到有效的控制和规范,就可能导致行政主体滥用特权,行政官员腐败,损害公共利益或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契约滑向具有单方性、强制性的行政命令,因此需要时行政契约中的特权进行规范.

行政契约、行政特权、程序规制

25

D63(国家行政管理)

2008-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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