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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650.2020.10.122

对农业机械管理有关责任的思考

引用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4、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5、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6、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020-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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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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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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