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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650.2013.21.125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途径

引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它同时兼具一定的财产权的性质,它的财产性决定了它的流通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要以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和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br>  一、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br>  1.缺乏相应服务组织<br>  缺乏相应的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以上存在的各种问题都与流转中介组织的缺位有一定的关系。我国目前虽已确立相对完整的农地流转体制,但是流转服务体系却很残缺,多数地方根本无此种机构的设置。可以说这类中介服务组织的缺位,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地合法、有序、畅通的流转,导致土地流转成本的增加和土地流转行为的无序,甚至引起土地权属关系的混乱,从而严重限制了土地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服务组织、中介组织、土地承包关系、承包方、经营权流转、自主决定、优化配置、用益物权、物权性质、土地权属、农地流转、流转行为、合理流动、服务体系、流通性、财产性、财产权

D92;F01

2014-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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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1650

23-1009/F

20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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