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3346.2014.09.028
欺诈消费者:虽事后已主动担责也难逃三倍赔偿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现实中,一些经营者在欺诈消费后,由于良心发现等种种原因,往往会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那么,他们还需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吗?
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责任、经营者、购买商品、欺诈行为、良心发现、接受服务、积极措施、费用
F76;D9
2014-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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