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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5149.2012.06.035

浅析假释制度的本质问题

引用
假释制度是指在审判机关宣告的刑期还没有执行完毕时,由于符合法定的条件,暂时停止执行,提前释放,在剩下的刑期中,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该制度的正式成型、进化,是在目的刑论和教育刑论的大力发展下开始的,社会防卫说、刑罚消灭形态说、刑罚个别化说都为这项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从假释制度的本质来说,应该认为权利说比恩惠说更有合理性.

假释制度、本质、问题

18

DF613(刑法)

2013-04-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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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5149

15-1194/S

18

201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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