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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5149.2009.03.044

非法行医罪主体探析——以刑法谦抑性为视角

引用
我国刑法中对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规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对此主体应限制解释还是扩大解释是存有争议的.2008年5月最高院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后对五种情形之外的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范围问题仍然是存有疑义的.本文在理论上以刑法的谦抑性为视角从刑法学层面上探讨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

非法行医罪主体、刑法谦抑性、范围

15

DF01(法的理论(法学))

2009-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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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

1008-5149

15-1194/S

15

200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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