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5149.2007.01.016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效力有较大程度的扩大,笔者认为,该法律在民事、刑事方面存在着责任认定生效前寻求行政救济手段防治行政处理不当的损害结果的缺陷.解决这一缺陷并具有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应有三个办法:一、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事故处理认定书的可诉性;二、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条款,增加行政救济途径;三、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交通事故证据审查的前置程序,明确任何交通事故经过认定的案件,有关机关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先行审查认定结论.针对认定结论,当事人不服应当赋予诉权,无论是事实部分的真实性或是结论上的不确定性,当事人应有权提起诉讼,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事故认定、行政行为、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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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928.02(安全管理(劳动保护管理))
2007-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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