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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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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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维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古树名木保护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监管、传承历史、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2018-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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